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定名为:北京市产品评价中心。(本文以下简称本中心,英文译名:Beijing Product Evaluation Center)
第二条 本中心由北京地区致力于评价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中心宗旨:依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激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自主品牌,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支持企业争创名优,呼吁加强产品评价领域企业自律,引导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提高企业自主品牌创新能力,努力为首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中心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中心制定的业务章程开展各项活动,按照市场规律办事,维护国家的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中心接受北京市工商、北京市质监、北京市科技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国产品评价中心的指导,行政上接受中质评协评测科学院的管理。
第六条 本中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团结广大评价工作者,积极为社会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监控企业产品质量违规行径和假冒伪劣产品,向社会(用户、消费者)推荐展示名优企业、优质产品。
第八条 对行业数据统计、分析、评价,行业发展前景研究预测,产品市场潜力研究分析,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景气程度统计研究与评价。
第九条 根据企业要求订制各种行业现状评价分析暨前景预测分析报告。
第十条 根据国际惯例和市场需要在科学、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计部门的普查数据和本中心关联合作机构的监测评价结果对各类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评价发布。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众推荐中心业已认定的产品与企业,积极开展第三方产品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与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北京地区和全国范围的“产品质量创新贡献奖”评选工作,积极探索企业创新评价体系的构建。
第十三条 组织建立品牌信誉查询系统,为公众了解品牌信誉状况,为展示企业良好品牌形象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有关学术教育工作,广泛组织企业宣传、培训、交流。
第十五条 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委托承担相关工作等。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六条 本中心吸收企事业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
凡遵纪守法、并在不断创新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中心业务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中心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中心业务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中心个人会员。
1、对企业产品控制管理与评价有关的理论方法或政策法律有专门研究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
2、长年从事产品品质管理与评价工作,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实践经验,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
3、热心于产品评价与企业管理的管理者或新闻工作者;
4、在评价工作领域做出突出成绩或深有造诣的人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中心,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秘书处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秘书处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中心秘书处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中心主办的各项活动与资源共享的权利;符合本中心业务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义务:
履行遵守业务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中心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本中心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员服务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中心业务章程的其它义务。
根据自愿选择参加和自愿入退会的原则,会员的服务费收取标准根据各会员享受服务内容及本中心实际制定,不得强迫企业。
第四章 理事会和理事
第十八条 中心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中心理事会由理事单位代表和个人理事两部分人员组成。单位理事主要来自相关的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人理事主要由相关专家学者和对产品(企业)评价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审定中心宗旨和工作计划;
(二)听取、审定中心工作报告;
(三)沟通、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选举常务理事;
(五)中心重要人事的任免。
第二十一条 理事拥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享受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参加中心和理事会组织的会议及各项活动;
(三)向理事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提出批评;
(四)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要求理事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理事拥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心制定的业务章程;
(二)执行中心理事会的决议;
(三)监督检查中心的工作;
(四)办理理事会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五章 常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理事会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并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通过选举从理事当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每届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除拥有理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外,还拥有参加常务理事会议的权利。
第六章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第二十九条 中心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并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三十条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常务理事当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理事长提名一位副理事长担任常务副理事长。
第七章 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理事长、顾问等。
第三十三条 名誉理事长和顾问通常由有威望的领导同志或著名人士担任,采取理事会推荐、本人同意的方式确定。
第八章 领导和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常务副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理事长根据分工协助理事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心主任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中心的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本着稳步发展的原则,中心内部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置若干职能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中心可聘请有关专家和人士组成若干行业或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共同推进产品评价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九章 资产和财务
????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中心业务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九条 经费主要来源:
(1)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交纳的服务费;
(2)举办有偿服务和业务活动的收入;
(3)政府部门、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与项目费用;
(4)投资、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经济上获得的收入,用于发展符合本中心宗旨的事业和本中心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财务人员工作变化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并以适当方式进行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中心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人事、薪酬、保险、医疗及各种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中心发展的实际需要执行。
第十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变更程序:
(一)本中心业务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重大变更,需由秘书处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中心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及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秘书处报中心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终止程序:
(一)由中心秘书处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会通过。
(二)由中心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在此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中心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在北京市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业务章程由北京市产品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业务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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