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产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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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产品评价  
优质产品评价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市企业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市场占有率,规范北京市优质产品的评价工作,引导、支持企业创优质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北京市优质产品”评价表彰项目,对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效益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颁发“北京市优质产品”荣誉证书,允许使用“北京市优质产品”标志。

    第三条 北京市优质产品评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具体负责“北京市优质产品”的评价工作。评价办设在北京市产品评价中心。

    第四条 “北京市优质产品”的评价工作以市场、顾客(用户)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协会监督指导为保证,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按照市场机制原则推行,企业可在自愿和不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参与评价。

    第五条 申请“北京市优质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与申请产品的注册商标和核准范围一致;
    (二)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三)建立有效的企业标准化体系;
    (四)具备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六条 申请“北京市优质产品”的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产品商标注册一年以上,批量生产已满二年,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在市内同行业的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产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组织生产;
    (三)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本市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企业及产品形成适度的经济规模,消费类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非消费类产品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四)产品必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北京市优质产品的申请:
    (一)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证的;
    (二)在近三年内,产品有被国家、省、直辖市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
    (三)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四)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北京市优质产品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实、说明性材料,报送至评价办。外省市在北京市场有产品销售的企业进行申报,应当先征得其所在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同意,然后报评价办评选。

    第九条 评价办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类,按照本办法对申报产品进行评价。

    第十条 评价办组织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产品进行顾客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北京市优质产品推荐的一个重要依据。申报产品的顾客满意度测评工作具体委托北京质协用户评价中心开展。

    第十一条 评价办提出建议名单,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对经征求意见后无异议的企业申报产品进行最终审定,确定北京市优质产品表彰名单,届时将以北京质协质量评价中心、北京市产品评价中心名义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北京市优质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北京市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相关宣传中使用北京市优质产品标志,并注明称号获得的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 北京市优质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评价办“打假扶优”活动的范围。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产品可优先推荐申报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其它质量奖项。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北京市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反映强烈,以及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评价办将撤销该产品的北京市优质产品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北京市优质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获得北京市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北京市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北京市优质产品标志;被撤销北京市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北京市优质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北京市优质产品标志,违者按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与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行为获得北京市优质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进行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优质产品申请。

    第十八条 评价办将不定期对表彰的优质产品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将对企业提出预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产品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