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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品评价中心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产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中心的作用,维护中心声誉,确保本中心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北京市产品评价中心业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中心业务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中心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本中心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入会申请程序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中心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亦称单位会员
凡遵纪守法、并在不断创新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中心业务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中心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中心业务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中心个人会员。
    1、对企业产品控制管理与评价有关的理论方法或政策法律有专门研究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
    2、长年从事产品品质管理与评价工作,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实践经验,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
    3、热心于产品评价与企业管理的管理者或新闻工作者;
    4、在评价工作领域做出突出成绩或深有造诣的人员。
凡符合以上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北京市产品评价事业发展贡献力量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中心,成为本中心正式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中心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中心单位普通会员
    填写《北京市产品评价中心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
    (二)申请加入本中心个人普通会员
    填写《北京市产品评价中心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正面二寸照片两张一同报本中心秘书处。
    (三)申请担任本中心理事会员
    1、担任理事会员单位的机构,须先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2、凡申请理事会员单位的机构,填写《北京市产品评价中心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并在表格中选择相关选项,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3、填写理事会员以上申请表的单位和个人,需单位代表人或个人亲笔签字,申请单位理事会员的须加盖公章。
    (四)会员入会申请表可在北京市产品评价中心中下载,也可以向北京市产品评价中心秘书处直接索取;入会申请材料备齐后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本中心秘书处提交。
    第六条 本中心秘书处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本中心会员的,即由秘书处电话和电子邮箱通知申请人,该申请人自批准之日起即取得本中心会员资格,按规定缴纳会费后,由本中心颁发《北京市产品评价中心会员证书》。
    第七条 经本中心两名以上的单位会员代表或个人会员联名推荐,并经本中心常务理事会多数同意,可以吸收或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为本中心特邀会员,并颁发特邀会员聘书。特邀会员可以应邀列席本中心的会议,参加本中心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本中心接纳申请人为本中心正式会员和特邀会员的,自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七日内,由本中心秘书处在北京市产品评价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入会申请人自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即获得北京市产品评价中心会员资格,享有本中心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本中心会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具有本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有向本中心推荐会员的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免费获得本中心提供的网上服务。本中心将搭建产品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对会员单位进行宣传介绍。
    (三)了解本中心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权利。担任中心负责人的单位参与制定中心工作计划及组织落实。
    (四)优先参加本中心组织的业务活动:
    1、本中心会员优先参与本中心组织的企业内训、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2、本中心会员优先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考察,学习交流国内外先进管理咨询经验。
    3、本中心会员可优先参加本中心组织的评优评奖、咨询培训、高层论坛等活动。
    (五)副理事长单位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具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1、副理事长单位每届任期5年;
    2、参与策划、筹备、组织年度大会;
    3、参与制定中心工作规划;
    4、参与中心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的总结与分析;
    5、积极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重大活动必须出席。
    (六)常务理事单位除享有(一)、(二)、(三)、(四)项权利外,还具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1、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任期5年;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3、组织实施年度大会、理事会决议;
    4、参与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参与审议对会员的暂停会籍或解除资格的决定,接受并批准会员的退会申请;
    5、参与审核专家顾问团及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及标准;
    6、参与审查及批准中心经费(项目保证金)的运用及核发情况。
    第十一条 每个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在本单位中有一定影响,能够代表本单位,能够参加本中心经常性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代表,并书面上报本中心秘书处。指派的代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正当原因确需调整时,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中心秘书处。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指派的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本中心的活动时,其所在的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中心秘书处,并书面委托其他人员参加本中心的活动。个人会员因故不能参加本中心的活动时,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参加,但须经本中心秘书处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北京市产品评价中心业务章程》的要求,经本中心讨论通过,北京市产品评价中心会费收费标准如下:
    1、单位会员:副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10000元,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6000元,普通会员单位的年度会费为3000元。单位会员首次入会还应交纳首次入会注册登记费1000元。
    2、个人会员年度会费100元。
    3、特邀会员不交纳会费。
    (二)本中心会费按年度交纳,也可以一次性交纳5年(即一届)的会费。

第四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本中心会员要求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中心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拒绝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中心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的,由本中心秘书处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本中心会员严重违反本中心业务章程,经查实后由本中心秘书处报中心理事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待遇亦自动丧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产品评价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